签了意向合同,不卖了只要赔违约金就行?

2020/5/28 9:25:39  |  作者:  | 关注度:  | 【字号:↑大   ↓小


     案件回放

    原告(买方)与被告(业主)签订《房屋买卖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总价款为3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分两笔支付,第一笔为100万元,第二笔为余款190万元;原告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三日内,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意向书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万元。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第一笔购房款100万元,在第二笔余款约定支付日之前,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导致双方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就涉案房屋交易所订立的《房屋买卖意向书》,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履行意向书中约定的过户义务。


    案例分析

    二手房交易中,先签订意向书再签订正式合同非常常见。不少业主认为意向书只是预约合同,并不是正式合同,因此,只要愿意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违约金就可以随时解除,这其实是错误的认识。如果意向书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的,其实已经可以认定为是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不履行,另一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的,法院很可能判决支持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就涉案房屋的交易所订立的《房屋买卖意向书》,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履行意向书中约定的过户义务。


    在此,协会法律顾问、浙江柳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质强律师提醒广大业主和买方:签订意向书后,各方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意向书约定的相关义务。否则,违约方可能会被没收定金或被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被要求支付高额的违约金,甚至被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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