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在萧山租房 租期未满 房子却被查封 原因是……

2021/3/31 10:46:48  |  作者:  | 关注度:  | 【字号:↑大   ↓小

法官,我是这里的租客,租期还没满,如果法院贴上查封封条,会不会影响我继续住下去?”近日,萧山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当租客小高(化姓)听到执行法官的回答后,心情复杂……


房东的“锅”,竟由租客来背?


2019年11月,小高向房东阿德(化名)租了一间房屋,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期两年,年租金4.5万元,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当天,小高便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入住后,他还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到了次年9月3日,小高租住还不到一年,却遇到法官上门来贴封条。


怎么回事呢?其实问题出在房东阿德身上。2019年7月30日,阿德曾向阿傅(化名)借款110万,并将上述房屋做了抵押担保,后因未还款被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阿德要返还原告阿傅本金110万元及相应利息,且阿傅对阿德抵押的房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阿德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阿傅便在2020年7月申请了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查封了案涉房屋,也就是阿德租给小高的这处房屋,并上门张贴了查封裁定书、腾房公告及封条。


“租赁权”遇上“抵押权”,时间点很关键


小高对房屋已被抵押的事情毫不知情。为了主张自己对该房屋的租赁权,他立即向执行法官提交了自己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实际占有房屋等事实证据。


“小高,你们的租赁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但你是在2019年11月租的房子,抵押登记时间却在2019年7月,早于租赁时间,依照相关法律,你的租赁权不能对抗阿傅已经登记的抵押权,请你理解。”据法官解释,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同时,抵押权人阿傅也明确表示,自己的抵押权登记在先,不想因为这房子还有租客,而导致拍卖成交价格过低等不利影响。因此,法院依法涤除了案涉房屋存在的租赁权。


在法官释法明理下,小高主动配合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期腾退房屋。同时,小高立即停止向房东支付剩余房屋租金,并与房东协商处理相关后续事宜。此外,案涉房屋由法院委托评估,已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顺利拍卖。


法官说法


本案中,由于抵押登记时间早于租赁时间,所以租客只能无奈接受这样的结果。


那么,如果承租人租赁房屋及转移占有时间均早于抵押登记时间,结果又会有何不同呢?


这种情况下,在先租赁关系依法不受在后抵押权的影响,租赁权便可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面,抵押权的设立不影响原租赁关系的存续,承租人可基于租赁合同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另一方面,抵押权实现时,只要租赁合同还有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对抵押房屋的受让人仍继续有效。


法官提醒,为了避免在租房时遇到类似的“坑”,可以从下面几点正确保障承租权:


1、做好房屋产权调查。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之前,应到不动产的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的权属以及权力限制状况,确定房屋有无查封、抵押的情形后再决定是否承租房屋。


2、签署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书面合同既是房屋租赁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3、保留租金支付及转移占有房屋的相关凭证。租金支付及转移占有是证明房屋租赁关系真实有效的直接证据,租金支付应与租赁合同一致,建议通过银行转账或电子支付的形式留存记录,占有使用房屋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及入住手续、缴纳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支付凭证也应当保留好,以证明租赁关系的真实性。

文/蒋超  通讯员 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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