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误区:70年后,房子就不归我了?

2015/9/28 8:12:41  |  作者:  | 关注度:  | 【字号:↑大   ↓小
  互联网的发达,让信息更便捷,也让谣言更猖獗,以至于以讹传讹,信假的比信真的还多。比如此前“70产权即将取消”的新闻就一度甚嚣尘上,反映出很多人对“70年产权”问题的不少误区。
  7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房子难道就不是我的了吗?还有40年、50年产权的房子,到期后产权会不会延长,续期如何续,有没有法律规定?这些都是购房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1、70年后房子就不归我了?
  ——土地产权≠房屋产权
  购房者往往容易混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问题。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期限,民用住宅用地权属年限最高为70年,工业用建筑用地和综合类用地最高为50年,商用建筑用地最高为40年。房屋所有权则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受宪法保护,其年限是永久的。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住宅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
  2、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续约产权妥妥的!
  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70年,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继续使用权。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还有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具体怎么执行呢?
  1、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2、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不管是40年、50年还是70年,都有到期的时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只要房子还能住,就都得续签土地。
  3、房随地走、国家补偿?
  ——可能性微乎其微
  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自动续期,下面问题来了,怎么续签?续签金额怎么计算?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又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能够回答。
  有些人悲观地认为,虽然土地产权归国家,房屋产权是个人的,但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仍可能会出现“房随地走、国家补偿”的情况。
  但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土地到期后应按照当时的楼面毛地指导价格,依一定比例缴费。这也是当下最被认同的方式。
  另外,根据《物权法》“自动续期”的法律精神,保障房屋产权所有者对物业的合法权利应当是立法的基本出发点,直接收回土地,或是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补缴巨额土地差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商住楼已有到期后补地价续期的先例。深圳的国际商业大厦就是国内第一个续约土地使用权的案例。
  该项目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在同一栋楼内,有20年、30年、40年、50年这四种年限不一的房产证,最早的20年产权部分早已到期。
  对此,政府出台的《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指出,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缴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
  按照该《规定》,国际商业大厦产权到期的房源,都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完成了续期,也令众多商住项目看到了续期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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