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经纪确认书》上签字后买房“跳单”就得付违约金?

2014/2/21 9:28:47  |  作者:  | 关注度:  | 【字号:↑大   ↓小

 

        不知道大家在看房过程中,有没有注意到,不少中介公司会让购房者签订一份《房地产经纪确认书》,而这份看似简单的确认书对中介公司来说意义重大,这是防止顾客跳单的关键所在。近日,购房者小朱就因为在确认书上的签字引起了一场官司。
事件回顾:
        2012年10月12日,家住余杭的小朱为了买一套住房到杭州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门店进行咨询,该房地产代理公司了解了小朱的需求并查看相关房源后带领小朱前往方汇花园、欣龙华府等小区看房。
        同时,该房地产代理公司要求小朱在一份《房地产经纪确认书》签字,其中第二条约定如果小朱在一年内以任何方式与该房地产代理公司所介绍的交易对象私下自行成交或擅自经其他中介机构成交的,小朱要向该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转让总价的3%作为赔偿金或违约金。
        几次看房后,小朱看中了欣龙华府的一套房屋,但这时他得知另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给出的条件更为优越。于是,在当年的10月14日,小朱通过这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与原房主孙先生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成交价款为82万元。
        原先的房产代理公司得知这一消息后认为小朱已经违约,2013年7月1日,杭州某房地产代理公司将小朱告上法庭,要求小朱依照《房地产经纪确认书》约定,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24600元。
法院审理:
        此案经过余杭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了杭州某房地产代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给出审理意见为,原、被告所签《房地产经纪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其第二条的约定,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跳”过中介公司买房,致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有的佣金。
        这起案件小朱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在于是否利用了该房产代理公司独家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然而经过法院调查,本案所涉房产由多家中介公司同时在网上挂牌出售,且该房钥匙也曾为不同的中介公司所持有。所以可以认定原房主同时委托了多家中介公司进行售房,原告并未获得该房的独家销售代理权。
        所以,小朱可以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取同一房源信息,小朱也有权选择对其来说买房条件更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并不构成“跳单”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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