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签订合同要注意分清四种“金”

2014/8/18 9:23:51  |  作者:  | 关注度:  | 【字号:↑大   ↓小

        目前买房涉及的四种“金”为:定金、订金、认筹金、诚意金。根据法律界人士的解释,除了“定金”不能退还,后三者都是可以无条件退款的。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一般情况下,视作预付款。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
        认筹金——“认筹”就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这个诚意需要通过缴纳“认筹金”来体现。在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其实质作用是开发商在开盘前得到的大笔资金并在短时期内收回大笔资金,解决开发商的燃眉之急。
        诚意金——即意向金,这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中介与买卖双方之所以签定什么诚意金条款,主要是由于我们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损害一方的利益。
        虽然后三者都是可以无条件退款的,但是大家在购房签订任何条款时也要看清楚哦,不要被绕晕了。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引用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与本网联系。